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2民初2768号
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马蹄街博视影城6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62344256。
被告:开江县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间县新宁镇淙城街172号。
法定代表人:孙宪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678380078X。
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开江县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向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柏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