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23执884号
***、广西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广西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从被执行人广西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划拨96839元、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划拨25307元,共计121146元(其中执行款120004元、案件受理费442元、执行费17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