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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顺发管道阀门经营部与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823民初1298号 原告:泾县顺发管道阀门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泾川大道469号。 经营者:***,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柏垫镇政务新区金政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原告泾县顺发管道阀门经营部与被告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泾县顺发管道阀门经营部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泾县顺发管道阀门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泾县顺发管道阀门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7元,减半收取853.5元(原告泾县顺发管道阀门经营部已预交),由原告泾县顺发管道阀门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