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兴达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6364号
原告:甘肃荣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临泽县供销商厦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073553626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兴达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8609440X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中央商务区人民公园综合楼3号B座。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荣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兴达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荣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荣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荣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97元,减半收取15048.5元,由原告甘肃荣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甘肃荣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15048.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