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03执5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严某某,女,汉族,1961年5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仁怀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03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严某某申请执行仁怀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13200元、执行费22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资产由播州区法院专案组处理,我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故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本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