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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中国某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03民初1642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鞍山市。 负责人:朱某。 被告:张某,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址,鞍山市海城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张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