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03民初1642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鞍山市。
负责人:朱某。
被告:张某,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址,鞍山市海城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张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