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民特78号
申请人:泰州市德寿老年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城南街道莲花四号区56号楼南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Y9TFD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申请人泰州市德寿老年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前由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泰海劳人仲案字[2021]第373号仲裁裁决。申请人泰州市德寿老年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泰州市德寿老年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泰州市德寿老年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本案仲裁裁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泰州市德寿老年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本案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人泰州市德寿老年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申请费400元,由本院退还2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