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茂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兵060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茂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95921334J,住所地:新疆五家渠规划永盛支路以东、甘漠公路以北地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97348661M,住所地:新疆五家渠九区天山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茂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兵060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天茂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九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12599.5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限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