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381民初11351号
原告:温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安总部经济大楼2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6937625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职员。
被告:瑞安飞云街道江城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永宁社区江城华庭。
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飞云街道江城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配件款99975元及违约金(以9997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答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电梯配件清单不能作为维修费的根据,原告虚报配件售价,没有提供原始采购票据,未开具相应的配件票据,并违反了维保合同约定,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处理更换下的旧零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2日期间,被告委托原告对瑞安飞云街道江城华庭小区的电梯进行维修及因维修需要对电梯零部件进行更换,并签订电梯配件订购合同、电梯125%制动试验合同,合计费用99975元,被告对该款至今未付。
另查明,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45%。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瑞安飞云街道江城华庭小区的业主单位,委托原告对小区的电梯进行维修,双方构成合同关系。电梯配件订购合同、电梯125%制动试验合同、江城华庭电梯配件维修清单有业委会成员签字或加盖业委会印章,被告抗辩该系列签字或盖章行为仅是对维修更换项目的确认,并非对价格的认可,原告虚报价格,其要求以原告购进配件的票据为基础重新进行核算,但上述合同、清单均有载明日期、项目、具体价格,被告主张重新核算价格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原告擅自处理更换下来的旧零件,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并未约定付款前先开具发票,原告现主张被告支付相应款项99975元,被告应予以支付,但原告主张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本院调整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10月30日按年利率3.45%计付逾期付款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安飞云街道江城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维修款999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23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温州法奥电梯有限公司维修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9元,减半收取计1149.5元,由被告瑞安飞云街道江城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利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执行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