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2民初3228号之一
原告: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河东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XX数信息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塘路1084号20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XX数信息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9041元,减半收取952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陶 舒 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