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翔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4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翔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上诉人安徽翔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41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安徽翔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借据上约定的争议管辖条款及两份合同签订地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的证明均系伪造,原审法院未予以查明。另外,借据上约定的“淮南市人民法院”也不存在,本案中的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据》在备注栏中注明:“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淮南市人民法院起诉。”虽然双方约定管辖法院时,未明确是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基层人民法院,但根据本案的起诉标的来看,属于淮南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且淮南市田家庵区系本案的合同签订地,故原审原告选择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提出争议管辖条款以及合同签订地的相关证据均系伪造,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法法律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