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1978号
原告:江苏墨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东风路**石棚名居**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XUALP8K。
法定代表人:程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波、汤茂金,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街道核电南路**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70480K。
法定代表人:刘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璐、徐雯倩,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墨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核电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2020年12月8日,原告江苏墨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墨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江苏墨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红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干名阳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