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6民初12798号
原告:南京和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和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核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和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和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45元,减半收取7422.5元,由原告南京和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