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626执保18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渡街道桥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132277225309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依法作出(2024)湘0626执保1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付款协议,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向***支付了550000元,***申请解除对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