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626执保188号
申请人:***,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渡街道桥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132277225309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00元或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逾期申请造成财产失控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347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