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626执保188号 申请人:***,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渡街道桥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132277225309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00元或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逾期申请造成财产失控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347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