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22执保251号
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十里铺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39564544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梅街道桥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772253091T。
法定代表人:傅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4996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购买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4996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余
代理书记员 张玭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