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322执21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桥东街。
法定代表人:傅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3年8月15日被执行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2022)湘1322民初5921号、59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收取被执行人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2706.47元。故此,该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