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民初1813号
原告: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智,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周益,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红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伍津津
代理书记员 王雄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