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沣惠南路**新长安广场**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易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易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易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95元,减半收取49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