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4504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耿晓,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理婷,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院园田花园**楼**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2522913Y。
法定代表人,路国鹏。
被告**,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星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