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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某某*房村民委员会与大连金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庄河市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民初683号 原告:庄河市*****房村民委员会。地址:庄河市*****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283744361810X。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金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吴炉镇三尖泡村三前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113308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庄河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73047097P。 负责人:***。 原告庄河市*****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大连金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庄河市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庄河市*****房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庄河市*****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