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辽0283民初2211号
原告:***,女。
原告:***,女。
原告:***,女。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的母亲),女。
原告:***,男。
原告:***,女。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圣,男。
以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东,系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庄河市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安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岚,系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金达,系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
第三人:***,男。
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男。
第三人:大连金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寅,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庄河市供电分公司、第三人***、***、大连金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大连金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宋良波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717780元(35889元/年×20年)、丧葬费34698元(5783元/年×6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三人合计167856元{其中***和***[25824元/年×(8年+12年)÷4人]、***(25824元/年×3年÷2人)}、尸体冷冻费13405元(每天1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以上损失合计1133739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第三人***与***系父子关系。2015年10月8日,因危房改造,第三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对其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城山镇菜园村松树咀屯的房屋进行原地翻接建,后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原基翻建。因***系聋哑人,翻建房屋的相关事宜均由第三人***代为办理。第三人***和***在翻建房屋时,在原来的基础上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在扩建过程中,第三人***发现被告所有的10千伏菜园线松树咀分40-41#电力线路正好从其扩建的房屋顶部穿过,就自行找到第三人大连金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该公司把案涉电力线路向北迁移,后该公司对案涉电力线路进行了迁移改造。2016年6月29日,经他人介绍,五原告的直系亲属宋良波与刘岩等四人一起来到第三人***家,在新建的房屋顶部捆绑钢筋。当日下午四时左右,受害人宋良波在剪钢筋时,剪断的钢筋接触到房屋附近的案涉电力线路,导致受害人宋良波触电身亡。经现场勘察,第三人***和***修建的房屋屋檐至案涉电力线路直线距离为1.4米左右。
受害人宋良波(1968年2月13日出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妻子***、长女***、次女***,父亲***和母亲***,即本案五原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庄河市供电分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前给付原告***、***、***、***、***因宋良波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114000元(已当庭履行);
二、第三人大连金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前给付原告***、***、***、***、***因宋良波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266000元(已当庭履行);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权利义务终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38元,由原告方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玉民
审 判 员 孙雪梅
人民陪审员 蒋巧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晗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