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6执2500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铜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雪野旅游区防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16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决:一、被告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清偿款513000元及利息(以513000为基数,自2023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保函保险费1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73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由被告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清偿款及利息、保函保险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查询了银行、房管、车辆、公司信息,通过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等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