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7执保25号
申请人: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南岭大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4447913X。
法定代表人:时元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铜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2622264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网络查控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即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