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新区铜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亿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5690-5714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亿诚电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6民初5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116执3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洋
审 判 员 车 欣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