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民初1084号
原告:***,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沂源县人,住该村××区××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现住沂源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雪涛,男,汉族,1992年9月10日出生,住沂源县。
委托代理人:李化传,沂源天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天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工业南路61号山钢新天地广场7号楼2-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74735957。
法定代表人:刁志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升,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住沂源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铜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262226499。
法定代表人:冯玉花,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吴雪涛、山东天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8元,按20%收取1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冀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