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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滁州市实验中学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3民初1775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滁州市实验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涧路26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00486090957M。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大浦乡村大世界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684822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滁州市实验中学、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