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23民初2558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大浦乡村大世界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6848220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0127777D。 负责人:***。 被告:***,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