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003财保54号
申请人:杭州临安田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枫树岭村无门牌10(1幢整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大浦乡村大世界接待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临安田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其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临安田园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