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210执恢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万胜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永胜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430922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延伸段,组织机构代码7430922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万胜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皖0221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0210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