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执294号
申请人: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43092217G。法定代表人:徐磊。
被执行人:芜湖市胜安机械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7540868B。法定代表人:杨雪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2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胜安机械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市胜安机械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市胜安机械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14400元(暂未计算利息,利息按法律文书确定计息标准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全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