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紫华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执恢1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芜湖南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43092217G(3-3)。
法定代表人:徐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善根,男,汉族,1964年4月22日出生,住芜湖市。
被执行人:芜湖市紫华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六方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77567252J。
法定代表人:陶良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紫华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的(2018)皖02民终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1275元,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执行后,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时间分别为2021年6月4日,到期日为2022年6月4日,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时间为一年,若需要续冻,期限届满前十五天提交书面续冻申请,若你不提交续冻申请,视为你不需要续冻;
2、被执行人名下皖B×××**福田牌车辆,登记时间为2011年,本院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
3、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芜湖市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公告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紫华园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023县旁两栋厂房及附属物,期限为三年。到期日为2024年11月25日,若需要续封,请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若未提交视为不需要续封。对于厂房所对应的土地,本院前往六郎镇国土所了解,未查明对应土地的权属情况。国土所回复该地系203地块,很可能是违法用地,具体情况国土所无法查明,因为没有公司及人员对该地进行报批。因无法查明对应土地的权属信息,暂无法处置。若你有相关材料证明该地系被执行人芜湖市紫华园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且有相关土地信息,请及时向本院提交。本院核实属实后可以申请拍卖,否则本院无法处置;
5、本院根据你所提供的线索,向租赁户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相关租金。在本案材料送达前,另案已送达扣留租金情况,目前暂未收到租金。被执行人芜湖市紫华园实业有限公司在我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若后续有租金,本院会依法进行分配;
6、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另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后宗刚
审 判 员 黄腊梅
审 判 员 李渝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