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民初1476号
原告(反诉被告):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芜湖南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340221743092217G。
法定代表人:徐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传民,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芜湖市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纬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66871184D。
法定代表人:梁英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寅寅,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芜湖市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芜湖市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芜湖市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长 周玉道
人民陪审员 凌社文
人民陪审员 黄祖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