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莘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禹州金诺混凝泥土有限公司、山东莘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081执778-1号 申请执行人禹州金诺混凝泥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莘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0年1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禹州金诺混凝泥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莘州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081民初21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莘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7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莘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0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莘州建筑工程公司、***价值70000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