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1民初730号
原告安徽诺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安徽诺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诺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诺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68元,由原告安徽诺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