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5427号
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负责人: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
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