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2财保390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山东佳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32665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83368.96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佳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3368.96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85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