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满族,住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永登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南州合作市人民东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登县民乐供销社,住所地永登县民乐乡八岭村十字路。
法定代表人:***,该社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登县民乐供销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