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满族,住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永登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南州合作市人民东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登县民乐供销社,住所地永登县民乐乡八岭村十字路。 法定代表人:***,该社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登县民乐供销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