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02民初18276号
原告:甘肃华信保温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碱水沟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人民东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华信保温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甘肃华信保温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华信保温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4元,由原告甘肃华信保温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