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青2701执4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胜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光区临夏路57号1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旭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92号1-22室。
法定代表人:周文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胜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旭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玉市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旭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胜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青海旭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303709.00元;质保计:57511.00元;违约金100000.00元;总计:461286.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青海旭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青海旭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19年5月分三次支付案款,支付总计:250000.00元,剩余未执行标的211286.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青海旭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129447.00元;剩余案款于2019年12月1日之前全额支付。现申请执行人甘肃胜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青海旭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青2701执4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立辉
审判员 才仁多杰
审判员 韩英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扎西拉藏
书记员 更求它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