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执18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升源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民康高级公寓B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79812B。
法定代表人:赖利文
被执行人:佛山市整合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河宕村上北村民小组大街12号四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24795217L。
法定代表人:庞丽。
关于深圳市升源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申请佛山市整合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佛仲字第138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申请人佛山市整合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深圳市升源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返还款项60万元及利息;(二)被申请人佛山市整合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人民币11775元迳付给申请人深圳市升源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因佛山市整合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深圳市升源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于广东南粤银行账户9300********-0、佛山农商银行账户8002********,冻结期限至2022年10日7日止。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可书面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不申请的,上述银行帐户自行解除冻结。
三、通过中国邮政实地走访和电话联系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立案执行至今,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执18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照栋
审 判 员 胡 剑
审 判 员 凌 蔚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立志
书 记 员 何俊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