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升源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深圳市升源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40199号
原告:深圳市升源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民康高级公寓B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79812B。
法定代表人:赖利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世义,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女,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深圳市升源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下简称升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蔡珊独任审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世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赔付60万元及利息17325元(利息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并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赔付仲裁受理费11775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佛山市整合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整合会公司)的股东之一即被告***,被告***自称其有佛山尼克工程项目可引荐给原告,原告信以为真,在被告***的引荐下,2018年7月11日,原告与整合会公司签订《尼克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委托整合会公司作为原告的目标工程居间人,就尼克佛山文化生态管理项目工程(具体包括园林绿化、土方、市政工程等),引荐原告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发包方)直接洽谈,最终促成原告与建设单位(发包方)签订该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按约定向整合会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协议约定居间报酬为60万元,并约定整合会公司应承诺向原告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信息真实可靠,应尽到谨慎和诚实义务等。
上述《尼克工程合作协议》签订后第二日,即2018年7月12日,原告与尼克佛山文化生态管理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即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尼克佛山文化生态海岸项目工程合同》(下简称“尼克佛山文化生态工程项目合同”),该尼克佛山文化生态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了开工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因该尼克佛山文化生态工程项目合同的开工时间较晚,于是,原告与整合会公司对居间报酬的支付条件进行了变更,即整合会公司承诺如果尼克佛山文化生态工程项目在2018年12月31日前原告没有接到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场施工通知,则整合会公司应全部退回60万元居间费用给原告。原告向整合会公司指定的被告***的个人帐号支付了60万元居间费用及按《尼克佛山文化生态海岸项目工程合同》支付了600万元保证金后,一直未能接到进场通知,后经了解,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该尼克佛山文化生态建设工程名义收取众多施工单位的保证金却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退还保证金,产生众多纠纷,并涉嫌合同诈骗。原告得知上当受骗后,曾向整合会公司及被告***要求按照其承诺条件退回全部居间费用,但整合会公司及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退回。
原告多次要求退回居间费无果后,对整合会公司提起仲裁申请,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佛仲字第138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整合会公司向原告返还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受理费,整合会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原告随申请强制执行,但整合会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后终止执行程序。经查,被告***、**是夫妻关系,整合会公司是两被告共同投资注册成立的公司,原告向整合会公司支付的60万元居间费用也是被告***的私人帐户收取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整合会公司与两被告存在财产混同,且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504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也曾以个人名义收取整合会公司的款项,已被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整合会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并判令两被告对整合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1.尼克工程合作协议,证明原告与两被告所投资注册的整合会公司签订居间协议,委托提供居间服务。
2.尼克佛山文化生态海岸项目工程合同,证明原告与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尼克佛山文化生态海岸项目工程合同》。
3.招商银行付款回单,证明原告支付600万保证金。
4.广东南粤银行回单,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60万元居间费。
5.收条,证明整合会公司收到原告支付的60万元居间费,并承诺如工程项目在2018年12月31日未通知进行施工,则全部退回60万元居间费用。
6.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讼查询单,证明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及多宗诉讼,无法履约,且不退还保证金。
7.佛山仲裁委(2020)佛仲字1387号仲裁裁决书,证明仲裁委查明案件事实过程,及整合会公司应向原告退还居间费、利息及受理费。
8.佛山中院(2021)粤06执1804号执行受理通知书,证明整合会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但整合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止执行程序。
9.整合会公司工商信息,证明整合会公司是由两被告共同注册的公司。
10.禅城法院(2019)粤0604民初1504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法院认定整合会公司与股东即两被告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侵害债权人利益,两被告应对整合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能提供证据7-9原件供核对,证据来源合法,可相互印证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29日,升源公司作为申请人以整合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1年6月7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出具(2020)佛仲字第1387号仲裁裁决书,查明及认定:双方订立的《尼克工程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尼克工程合作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属居间合同关系,被申请人作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申请人作为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所居间的《尼克佛山文化生态海岸项目工程合同》已于2018年7月12日订立,按双方的约定,申请人应支付首期居间费60万元作为乙方前期运作费用,该费用实际属居间报酬的一部分。应当认定被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人支付的60万元的居间费用,并且确认了退还60万元的条件,双方以此对《尼克工程合作协议》中约定支付居间费的方式进行了变更,即截止2018年12月31日,申请人没有接到进场施工通知的,被申请人应退回居间费用60万元。……仲裁庭裁决:一、被申请人整合会公司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升源公司返还款项60万元及支付利息(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其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申请人升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受理费12300元,由申请人升源公司承担525元,被申请人整合会公司承担11775元。
2021年8月1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已收到升源公司申请执行(2020)佛仲字第1387号申请书及附件,决定立案执行。
2021年10月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粤06执18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该院(2021)粤06执18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另查明一,整合会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股东为***、**,**是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是监事。
另查明二,根据已公示的(2019)粤0604民初15044号民事判决,佛山市金塱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整合会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整合会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该案诉讼。该案查明***、**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6月4日登记结婚。该案12万元是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的,证明整合会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的可能。
庭审经询问,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第一、二项实质系要求两被告对(2020)佛仲字第138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两被告作为整合会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故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从1998年6月4日起系夫妻关系,且合计持有整合会公司的100%股权。案涉债务形成时,整合会公司的股东数量上虽并不唯一,但***、**夫妻二人共同共有整合会公司的股权,双方作为不可分离的权利主体,确实存在公司出资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客观利益高度集中、主观意思表示高度一致等特别形态。加上公司无其他股东或董事、监事,无法形成有效监督,此类“夫妻制”有限责任公司应参照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予以特别规制,以符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此外,生效判决查明被告**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整合会公司的资金,两被告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未提出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案涉债务形成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持有整合会公司的全部股权,**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担任公司监事,整合会公司在组织形态上属典型的“夫妻制”公司,符合该类型公司的普遍要素。***、**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被告**个人收取整合会公司的应收款亦可印证公司缺乏监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对整合会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对(2020)佛仲字第1387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佛山市整合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升源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4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 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