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昊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昊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02执246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昊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0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昊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甘肃昊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甘肃昊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甘肃昊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将案款20505元(含执行费205元)履行完毕。执行费205元,被执行人甘肃昊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缴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0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