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5民初2653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被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后张庄村西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
***与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环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