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民初140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后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义属,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振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村咀上组刘平青私宅。
法定代表人:周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振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被告湖南振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申请反诉本院依法准许。原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湖南振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湖南振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20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888.02元,由原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918元,由被告湖南振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佳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