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聚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3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聚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腾丝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聚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聚慧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21)宁0303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腾丝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被上诉人聚慧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腾丝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聚慧电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证据采信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撤销。一、永腾丝网公司并未与聚慧电力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聚慧电力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书复印件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永腾丝网公司虽然认可收到被告货款,也承认与聚慧电力公司具有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但交易标的和价款均是口头约定,所以双方形成的是口头合同,而口头合同也是法定的合同形式之一。一审法院仅根据交易事实就推定双方存在书面合同没有道理。二、永腾丝网公司仅是将货物交付聚慧电力公司,至于将货物用于哪里,永腾丝网公司不知情,所以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麻黄沟村光伏基地现场的货物是否系永腾丝网公司提供的货物根本无法确定。在勘查现场货物与本案关联性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的现场勘查也毫无意义,勘查结果也并不代表永腾丝网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三、聚慧电力公司称自行安装了货物,安装过程操作不当也可能破坏漆层,从而导致铁皮外露、生锈,所以即使现场货物显示生锈掉漆等质量问题,该问题也可能是安装不当造成的。综上,请求支持永腾丝网公司的上诉请求。
聚慧电力公司辩称,双方合同是通过扫描件盖章后通过微信传送给对方的,双方合同最后一条明确约定,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并且我方一审提交的聊天记录,永腾丝网公司也认可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是在红寺堡区,而且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认可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永腾丝网公司如果认为货物不是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安装操作导致的,应当由永腾丝网公司提交证据证明。
聚慧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永腾丝网公司更换脱塑、开裂的立柱2167套、隔离栏500套、护栏门8套;2.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全部由永腾丝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15日,聚慧电力公司与永腾丝网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聚慧电力公司向永腾丝网公司采购隔离栅和立柱2167套、护栏门8扇,总价款合计134260元。合同第二项约定,产品整体质保5年,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脱塑、开裂由供方(永腾丝网公司)负责更换,中间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聚慧电力公司将采购的材料安装在吴忠市××区光伏基地。2021年10月21日,经一审法院现场勘察,涉案立柱均存在脱塑起皮、塑料膜大部分脱落现象,隔离栅和立柱之间的连接处部分脱离,护栏门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生锈掉漆现象。
一审法院认为,聚慧电力公司与永腾丝网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书》一份,永腾丝网公司已将案涉隔离栅、立柱、护栏门交付给聚慧电力公司,聚慧电力公司已向永腾丝网公司付清货款,聚慧电力公司、永腾丝网公司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关于聚慧电力公司请求依法判令永腾丝网公司更换脱塑、开裂的立柱2167套、隔离栏500套、护栏门8套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书》第二项约定:“产品整体质保5年,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脱塑、开裂由供方(永腾丝网公司)负责更换,中间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案涉材料采购至今仅2年,永腾丝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对脱塑、开裂的涉案材料予以更换、维修。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涉案立柱2167套均有脱塑、开裂情况,永腾丝网公司应予以更换立柱2167根;涉案隔离栅完好,仅隔离栅和立柱之间的连接处部分脱离,仅需更换立柱后重新固定;涉案护栏门存在不同程度的生锈掉漆现象,但不影响实际使用,应重新刷漆维修。更换、维修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永腾丝网公司自行负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永腾丝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吴忠市××区光伏基地中的立柱2167根予以更换,更换立柱后重新固定隔离栅,并将护栏门8扇重新刷漆维修。更换、维修费用由永腾丝网公司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永腾丝网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一、二审陈述,可以确定聚慧电力公司与永腾丝网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书》,永腾丝网公司主张其与聚慧电力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聚慧电力公司与永腾丝网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采购合同书》第二项约定:“产品整体质保5年,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脱塑、开裂由供方负责更换,中间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故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合同约定,依聚慧电力公司的诉请判决永腾丝网公司更换立柱、重新刷漆维修护栏门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并无不当。关于永腾丝网公司称无法确定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麻黄沟村光伏基地现场的货物是永腾丝网公司提供的及案涉材料可能是聚慧电力公司安装不当造成损坏的上诉主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永腾丝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永腾丝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秀  霞
审 判 员     马春燕
审 判 员     马全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硕
书 记 员     苏凌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