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安平县蕾恒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16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后张庄村西北10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义属,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平县蕾恒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安平镇王胡林村西北角20米处。

法定代表人:王忠合。

被申请人:王忠合,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原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蕾恒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王忠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冀1125民初16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蕾恒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王忠合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平县蕾恒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王忠合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香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