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5民初1951号之一
原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后张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诉称,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声屏障购销合同》,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748000元并支付场地占用费20000元;二、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5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YT-2019的《声屏障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声屏障产品。合同约定了原告供应货物的总金额为1218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预付定金20万元,生产工期为签订合同收到预付款后发第一批次。原告2019年3月25日收到被告支付的20万元材料款后,紧急安排生产。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预付款10日内生产出第一批次货物后,因被告要求延迟发货,原告没有发送货物。原告将合同约定的货物生产完成后,因被告仍要求延迟发货,货物放置在厂区导致拥堵,为此,原告分三次向被告发送《联系函》要求发送货物。但被告一直未同意发货,也未支付剩余货款。期间,被告仅于2019年3月27日支付27万元,剩余货款748000元至今未给付。
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的交货地为蚌埠市蚌山区,且其公司住所地亦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案应由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院没有管辖权,但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涉案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安平县,故被告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春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荀少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