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5民初1951号之二
原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后张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义属,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0元,保全费4260元,共计10000元由原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春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