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5民初195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后张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585413555G。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义属,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325W。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冀1125民初195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48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74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春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向菲